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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法院院长捡垃圾,真的不如宣传院长办案子来得安全、得心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-04-29

今日,某地法院官宣发布的一篇“4月1日下午,礼泉县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杨鹰带领党员干警20余人深入包抓烟霞镇湾里村,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......”的宣传报道,附带的法院院长在村里文化广场现场亲自用夹子夹垃圾的图片,登上了各大媒体平台的热搜位置,留言区里是一片形式主义的质疑。(详见《法院院长“西装革履”的带队捡垃圾被质疑,当地如此回应》一文)

(图源:礼泉县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,目前已经删除)

事后,法院人员接受记者的采访时,进行了解释工作,称这次打扫只买了钳子,没有买铁掀、铁铲等工具,所以没有除草;院长先捡成一堆儿,然后扫,后面有人打扫的,所以没带垃圾桶;这只是第一批,以后其他党组成员会带领其他党员干警再去打扫卫生,是为了带动群众来保护环境,为乡村振兴做点事......可是,如此的解释,依然没有止住留言区“形式主义”的质疑。

留言区里最大的质疑声音是,法院院长及当天所带的20多人,为何没有在周一(4月1日)待在法院办案子,而是不远几十公里的拿着旗子、穿着马甲跑到村里收拾卫生,这是不是不计成本的另一种形式主义?

让法院领导及法院人员去打扫卫生,以带动保护环境、振兴乡村,为何不发挥法律本职工作促进包村振兴?这是不是舍本逐它的另一种形式主义?

县级法院,作为基层组织单位,按照当地及上级法院的要求,都是有包村任务的,而且被纳入了年度工作的重点考核任务,开展的工作要留痕留证上报备查的。此前财政富裕的时候,经常是出资修路修桥、建设绿化亮化灌溉工程等等显眼的,随着紧日子的这几年,包村工作的内容,也在以软内容、低成本方式进行,比如打扫卫生之类的。

在很多法院,设有专职的包村人员,按照规定是要离开本职工作,长期驻村帮扶的。很多法律人、法院人,对这样的包村任务是抵触的,认为是浪费业务精力的业外活动。就如同本次上了热搜的法院院长捡垃圾一样,试想,如果没有任务在身,法院院长怎么会想到跑到这个村捡垃圾呢?不过,话说回来,一次就去20多人,这阵仗未免有点太大了。

在暂时无法改变的任务面前,该干的工作还是要干的,于是乎,我们也就看到了法院院长带队打扫垃圾的画面。至于究竟是真打扫,还是摆拍装样子,有人是根据以上的以上照片来分析猜测,有人是质疑案子都办完了吗就去村里打扫卫生,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。

在上级任务不从面上有所改变的话,法院人员深入包村单位开展活动、拍照证明的活动,今后还是会继续进行的。只不过,经此风波,吃一堑长一智,类似活动,不会这么高调宣传了而已。

事情的另一面是,犹如此前文章《不要意外判决书100多处错误,很多法院已不堪重负、疲于结案》、《法院结案压力有多大?有10家法院称法官人均年结案超过630件》所写,目前,人案矛盾、案多人少,已经成了全国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,以至于最高法院研究室领导今年两会期间公开喊话,“诉讼绝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,更不是最佳手段”,不堪重负的情况可见一斑。

如今进行司法诉讼的周期有多长,只有亲身经历过司法诉讼的人才知道。网上立案审查、诉前调解、进行审判系统、执行前调解、进入执行系统......无论多么简单的纠纷案件,只要一审经历一圈最基本的如上诉讼程序,都是按年计算。民事诉讼法上固定的,小额诉讼两个月、简易程序三个月、普通程序六个月,也不得不让位于法院案多人少矛盾、考核任务要求的现实变通后的司法实际。

网上流传着不知哪个网友总结的,如下这样的一则“某个案件的一生”。繁琐的过程,是只知道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、没有真实经历过司法程序的人,无法想象的。当正在经历如此诉讼经过的当事人或律师,看到法院领导领着20多人工作日去村里捡垃圾,会作何评价?

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,法院院长在工作日带领20多人不远几十公里跑到村子里捡垃圾的新闻报道了出来,不引发宣传的翻车才怪。留言区里的,“不要把案件压久了,比什么都好”的主流评价,还是意外吗?

4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,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机关会议和论坛计划。

会议指出,全国法院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,持之以恒把为基层减负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。“上面千条线,下面一根针”。全国超过80%的案件在基层法院,基层法院的根本在办案。会议强调,最高法以及各高级、中级法院要把为基层法院减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,让基层法官把更多精力放到审判执行上、放到开展调查研究上、放到为群众办实事上、放到狠抓落实上。

“基层法院的根本在办案”,这样的工作认识已经由来已久了,可是很多法院网友的留言却是,他们一周的开会时间,常常达到了四天之久,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办案的时间和精力,不得不常年靠加班加点来忙结案,案件质量可想而知。上级法院如果真的重视为基层法院肩负的话,是不是可以从为基层法院减少招商任务、包村任务、创城活动等方面,争取一下?

此外,如果不能改变这样的宏观任务的话,作为法院领导,与其安排和带领这么多的法院人员到村里捡垃圾,不如立足本职工作的把案件的庭审安排在所包村里。例如,院长在村里现场审理几个涉及农村的案件,普及涉农的法律理念,不也是以本职工作振兴农村,随便还能结几个案子吗?如此这般的话,估计也就不会宣传翻车了,何必非要法院人靠捡垃圾来振兴农村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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